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管辖

  •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居住地管辖适宜的由居住地管辖,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 移交前应该及时收集证据,移交后配合开展取证工作

  •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违法地的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管辖或者指定

回避

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应当回避

回避的办理

  •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 回避可以书面提请也可以口头
  •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二日内==作出决定
  • 回避后此前证据是否有效由决定公安机关决定

证据

  • 物证
  • 书证
  • 被侵害人的陈述或者其他证人的证言
  •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调取

  • 需要调取证据的,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证人的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期间与送达

  • 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限内
  • 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 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满之日

送达的规定

  • 适用简易程序的作出当场处罚的,应该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并签名
  • 其他处罚,在宣告后应当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并签名;被处理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被处理人处
  • 法律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直接交给被处理人,被处理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居委会等
  •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 无法送达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 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 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 ==涉及黄赌毒的不适用当场处罚==

简易程序的手续

  • ==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 交通警察==48小时内==将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备案
  • 列车、飞机、水上作出处罚的,应当在==返回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调查取证

  •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 嫌疑人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处罚的情形
  •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应当有==两人==以上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安全检查
对查获的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可执行的强制措施

  • 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 继续盘问、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

强制措施的手续

  • 实施前应当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批
  •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需要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情况;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可以不通知,但是应当注明
  •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 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 继续盘问需要得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违反出入境管理的需要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 继续盘问时间一般为==12小时内==,确实难以排除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讲真实姓名,不能排除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 醉酒的可以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至酒醒,约束时间不计算在查证时间内

受案

  • 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查证
  • 不属于本单位的应当在受案后==24小时内==移送,并告知报案人等,受案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两份==

受案特殊规定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 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 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 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 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 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询问

  •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嫌疑人住所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 首次询问,应当问明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传唤

  • 经==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 现场发现的适用==口头传唤==,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离开时间==
  •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可以适用强制传唤,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
  • 用传唤证传唤的,应当由嫌疑人在传唤证上书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 传唤不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的,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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