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的很乱
管辖
除 人民检察院 自诉案件 军人 监狱内犯罪 其他法定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若合适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
- 犯罪行为发生地(途经地
- 犯罪行为结果地
居住地
- 户籍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
交通工具上的刑事案件
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若必要,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可以并案侦查
- 一人犯数罪的
- 共同犯罪的
-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 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管辖不明确的或者存在争议的
- 可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
- 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
==指定管辖决定书==
几种案件管辖权
伤害案件
- 轻伤以下 派出所
- 重伤以上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部门
拐卖妇女儿童
- 拐卖的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途经地
- 涉嫌人数较多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 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分别管辖
经济犯罪
- 假币犯罪地(预谋地、发生地、途经地、居住地、临时居住地
- 信用卡诈骗案件 可以由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公安机关管辖
派出所办理的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的
- 群众扭送的
- 犯罪嫌疑人投案的
- 派出所获取线索可以直接破案的
- 其他案情简单的,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不办理的案件
- 故意杀人案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强奸案
- 抢劫案
- 绑架案
- 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案
- 放火案
- 爆炸案
- 投放危险物质案
- 入户盗窃、盗窃汽车系列案件,或者其他团伙作案跨地区作案
- 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一般规定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在本辖区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刑事案件侦查
对倒卖,伪造,变卖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管辖(必要时,可以互相移送
主罪归主管机关管辖,其他机关协助配合
回避
★ 与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相似,但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需要回避
其他因违反规定导致的回避
-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委托人
-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
-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 可能影响道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活动
回避的决定
-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决定
回避反应时间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2日内==
- 情况特殊,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收到申请==5日内==
不服驳回回避决定反应时间及处置
- 收到驳回==5日内==向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收到申请复议==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
回避决定作出前,任何人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被申请人不得再参与案件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此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必须在==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 (告知经济困难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情形必须记录==
同一律师是本案件的多个律师角色的应当被要求更换
嫌疑人自行委托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可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但是口头提出需要==制作笔录==
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
- 联系近亲属、监护人
- 无近亲属、监护人的办案部门及时通知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
嫌疑人特殊情况
- 嫌疑人存在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
- 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反应时间
- 收到申请法律援助==24小时内==转交其申请,并通知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委托人,无监护人、近亲属的应当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拒绝法律援助反应时间
公安机关==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重大犯罪的
- 在移送看守所羁押的同时 书面通知看守所
- 告知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
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反应时间和处置
- 在收到申请的==48小时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大多数都应当许可
- 有碍侦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
证据(8种
- 物证
- 书证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需要经过查证,方可作为事实根据
调取证据需要开具 ==调取证据通知书==
复制品、照片、录像等需要附有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制作人、物品持有人或者单位签名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 犯罪行为存在与否
-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
- 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 犯罪嫌疑人的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 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机
- 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处罚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移送审查起诉的,都应该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强制措施
拘传
- ==12小时 --> 24 小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 拘传应该填写 ==拘传报告书==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出示 ==拘传证==
- 拘传期满,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立即结束拘传
取保候审
==12月以下==
取保候审条件
- 危险性较小: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 、有期徒刑,但危害性小
- 保护性原则: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期
- 羁押期限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
- 拘留不批准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继续侦查的且符合上述的条件之一的
取保候审限制
- 累犯
- 犯罪集团主犯
- 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 严重暴力犯罪
除在保护性原则和羁押起满等条件下
取保候审需要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条件
- 与本案无牵连
-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 有固定的收入和住处
保证金
- 1000元+
-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 嫌疑人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经济情况
保证金中间机构
- 银行
被保人一般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保人特殊规定(视情况而定
- 不得进入与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 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 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的特定活动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保人正当离开
- 经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 经决定的机关同意
保证金处罚
- 部分或全部没收保证金,区分情形,责令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保证金没收
- 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保证金没收决定书==
- 没收==5万元以上==,报请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三日内==向被保人宣读。在逃的,向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宣读
对没收保证金不服
- ==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
对复议结果不服
- ==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1次
- 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
没收保证金执行
- 银行收到没收保证金通知后,按照规定上交国库
- 执行机关==3日内==通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应当暂扣保证金,等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根据判决来作出处理
保证人处罚
- 处==1千元-2万元==罚款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流程同上没收保证金
保证人丧失(自愿,失去资格
- 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三日内==通知决定机关
监视居住
==6个月以下==
监视居住条件
- 保护性原则: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哺乳期、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一般规定或者特殊规定的
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监视居住地址
- 监视居住人的住处
- 无住处的或者涉嫌国家安全犯罪(于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
有碍侦查
- 自残、自伤、逃跑
-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作证
- 引起同案犯逃脱
- 有人生危险的
- 存在牵连可能性的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亲属
监视居住检查
- 监控
- 不定时检查
监视居住正当离开
- 办案部门或者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 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拘留
可先行拘留的(现行的、重大嫌疑
-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 被害人或者在场看见的人指认的
- 在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或者在逃
-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拘留证==
拘留后处置
- ==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 异地的,到管辖地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 ==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除有碍侦查的
- ==24小时内==讯问,不应拘留的,批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
- 审查后需要逮捕的,应该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案情十分复杂的(流窜、结伙、多次的)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有碍侦查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干扰作证的
- 引起同案犯逃避
- 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几个案情十分复杂解释
- 流窜作案:跨市、县连续作案
- 多次作案:==三次作案以上==
- 结伙作案:==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嫌疑人身份不明,应当调查身份,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不得停止侦查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逮捕
逮捕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
危险性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
-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作证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必须提请逮捕
-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有证据证明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 曾经故意犯罪
- 身份不明的
同时向人民检查院说明社会危险性
证据证明犯罪(同时满足
-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有证据证明犯罪是该嫌疑人实施
- 证明犯罪的证据已有被查证的
取保候审-->逮捕
-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
-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干扰作证、串供
- 打击报复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
- 自杀、逃跑
-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传讯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传讯未到案
- 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
监视居住-->逮捕
-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
- 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干扰作证、串供
- 打击报复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
- 自杀、逃跑
-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传讯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传讯未到案
- 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
提请逮捕手续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不予逮捕
- 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 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要求说明
- 收到决定==5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 认为需要复核的,收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决定书,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
- 应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送达执行回执到人民检察院
-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逮捕后操作
- ==24小时内==讯问
- 不应逮捕的,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人民检察院
- ==24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家属,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
羁押
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需要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案件的延长
需要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在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
-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对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羁押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的
羁押期重新计算
- 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可能影响罪名、量刑的
- 身份不明的
立案、撤案
受案
- 报案、扭送、控告、举报、自首,立即受案
- 证据材料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 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 对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的法律责任
- 保障人身安全,需要时保密身份
- 立即审查接受的案件和线索(必要时初查
- 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均需要签名,一份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连同接受的证据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保管
审查后处置
- 犯罪,但是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 不属于管辖的但是情况紧急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后办理移送手续
- 告诉才处理的,应当告知其向法院起诉
-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知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受理的应当受理
- 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自诉案件的相关案件材料和证据
立案
审查后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
-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不服复议决定的
-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
移送案件立案规定
- ==三日内==进行案件审查,并依法予以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讲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机关,退回案件材料
- 不服决定的,==三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复议==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 收到说明通知书,==7日内==对不予立案相关情况、依据、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应该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查院通知立案的
- 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该立案的
- 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回复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到其他机关
- 立案侦查后,认为有刑事责任,但是不属于管辖的或者由其他机关并案侦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移送单位,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嫌疑人家属
- 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当面点验
撤案
撤案条件
- 没有犯罪事实的
- 不认为犯罪的(可能为治安案件或其他
- 已过追诉时效的
- 特赦令免除的
- 嫌疑人死亡的
-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14周岁以下,14-16未严重犯罪的
- 共犯不够刑事处罚,终止侦查
撤案或者终止侦查手续
- 制作==撤销案件报告书==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解除限制,包括人身自由、财物、文件等
- ==三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 撤案后如果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应当重新立案
- 终止侦查后,发现新证据证明犯罪,应当继续侦查
侦查
- 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 预审证据,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
- 禁止仅凭怀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
- 保密(国家机密,个人秘密,商业秘密
申诉或者控告有关机关
- 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
-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金不退还
-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不解除
-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财物的
- 受理的公安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在收到控告==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讯问
一般规定
-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他住处讯问
- 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证件==
- 到案,填写到案时间
- 结束,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 传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超过==24小时==
- 侦查人员两人以上
- 同案犯,应当个别进行
- 首先讯问有无犯罪行为,告知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听从辩解,提出问题
- 首次讯问,应当问明 个人信息(常规信息,是否受过处罚
- 讯问聋、哑的嫌疑 ,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担当翻译,并在笔录中注明
-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 能够 期保存字迹的材料
- 讯问笔录应该由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遗漏或者差错,嫌疑人有权提出补充和更正,逐页签名、捺指印
- 可自行书写
- 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应当全程录像或者录音
- 认真核查申辩、证据
询问证人、被害人
- 现场询问、指定场所询问、任意符合询问的地点,必要时可指定到公安机关询问
-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勘验、检查
-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 勘验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并在侦查 员的主持下勘验检查。
- 发案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
- 侦查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即可赶往现场进 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规定
- 勘验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
- 勘验不得少于==两人==
-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和见证人签名。重大案件现场,应当录像
人身检查
- 可以对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 生物样本
- 嫌疑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认为必要,经==办案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 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并制作检查检查笔录
尸体检查
- 死因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通知家属到场,并签名,拒绝签名,应当注明
- 身分不明的应当注明,无法通知家属原因
尸体处置
- 没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认领
- 无人认领的,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及时处理
复验、复查 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应当进 ,可以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
侦查实验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必要时录音录像。禁止进行有危险性的,侮辱 人格的,有伤风化的侦查实验。
搜查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 员可以对嫌疑人、可疑场所进搜查
- 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情况紧急的,可以不同搜查证
- 进行搜查时,应该有被搜查人或者家属或者其他见证 人到场
- 阻碍搜查的,可以强制搜查
- 搜查情况制作笔录
查封、扣押
- 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
- 拒绝查封、扣押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 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需要扣押的财物、文件由现场指挥决定
- 财物、文件价值较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 查封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 查封、扣押清单应当当场开列制作,一式三份,一份交由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 无法确定持有人的,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
- 不便提取的证据登记,拍照录像后,交还持有人保管、封存,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财物不得出售,转移,损坏
- 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电邮、电报、邮件,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 ==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无主的,公告通知==六个月==后,上缴国库
-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拍照,估价后返还,并注明返还理由
查询、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 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两年==
- 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方可查询财产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方可冻结涉案财产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予以解冻
- 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即重新冻结
- 逾期不冻结,自动解冻
- ==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 客观公正防止污染
- 科学鉴定
- 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告知涉案人员
补充鉴定
- 鉴定内容遗漏
- 新的物证
- 物证的新的鉴定要求
-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 其他情形
不符合补充鉴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意见,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
- 鉴定结果明显不符或者鉴定条件明显不符合
-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辨认
- 辨认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2人以上==
- 7人以上,10张照片以上,5个物品以上
- 对犯罪嫌疑人辨认,辨认人有权要求保密
- 辨认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录音录像
技术侦查
技侦条件
- 国家安全类案件,恐怖活动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重大毒品案件
-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 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
- 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
- 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技侦手续
- 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追捕逃犯,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期限届满,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侦解除
- 在有效期限内,==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 ==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变更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技侦证据处置
-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有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的方式保护人和手段
- 做证据使用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技侦材料处理
- 按规定使用存放
- 无关材料及时销毁
保证绝对机密,不得暴露手段和人
通缉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通缉令要求
- 详实的个人信息
- 新情况,补发的,应当注明原通缉令时间和编号
- 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发布机关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条件(同时满足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 法律手续完备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结案报告内容
- 嫌疑人基本情况
- 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理由
-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 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移送案件(诉讼卷,证据
侦查终结后续
- 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移送情况
-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中,应当写明各个嫌疑人的犯罪地位、作用、罪责、认罪态度等,提出处理意见
-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各种解除限制的手续,及时解除人身财产的限制
- 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 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不同情况下的补充侦查
-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补充证据够,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 在补充侦查时,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还人民检察院
-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清楚,人民检察院退还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及时收集提供证据
执行刑罚
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监狱隶属司法机关
罪犯的交付
- 已经判处的,且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
- 人民检察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予以释放或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的命令,移交罪犯至人民法院执行
-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在==一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 未成年犯应当送交少管所执行刑罚
- 有期徒刑交付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看守所代监狱执行
- 拘役由看守所执行
- 看守所做中介,对于罪犯可以外出的,由看守所交付社区矫正机构;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看守所交付派出所执行
- 看守所对于刑满的罪犯发放==刑满释放证明书==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可以减刑的,看守所制作==减刑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请==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可以假释的,看守所制作==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报请==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抄送书面意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
保外就医
- 由社会危险性的,不得保外就医
- 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择一重罪
想象竞合—>一个行为2个罪名
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而已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继续犯—>持续的犯罪行为
结合犯—>数个犯罪,但是法定规定结合
惯犯—>一定时间内反复犯同罪,未处理
连续犯—>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但是触犯同一罪名的
吸收犯—>后者罪名因为前因后果被前者罪名吸收
牵连犯—>一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网上追逃范围
- 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场所逃脱的
- 已经办理了逮捕手续的犯罪嫌疑人,30日后仍旧未缉捕归案的
- 已经确定的重大案件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逃脱的
毒品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禁毒、刑侦或者刑事技术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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